新聞來源:華億認證中心 更新時間:2020-05-13 瀏覽次數:26448
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出臺《關于全面加強訴訟禁令(行為保全)措施適用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及《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工作指引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工作指引》)。
《意見》規(guī)定,對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較高市場價值的知識產權,涉及創(chuàng)新度高的技術類知識產權,涉及人工智能、生物醫(yī)藥等科技核心領域、戰(zhàn)略領域、前沿領域的知識產權,以及被申請人屬于惡意侵權、重復侵權或者以侵權為業(yè)的,應當加大行為保全的適用力度。
《工作指引》規(guī)定,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申請,應立足于保護知識產權的需求,對知識產權予以嚴格、充分、及時地保護,達到制止侵權、保護創(chuàng)新的目的;應綜合考慮權利屬性及穩(wěn)定性,考慮申請人、被申請人、社會公眾利益,做到寬嚴適度、整體平衡;應注重受理、審查、裁判標準統一,注重權利保護,尤其是對創(chuàng)新程度高、關鍵領域關鍵技術的保護。
《工作指引》規(guī)定,涉及對新類型案件,所涉權利技術性較強,是否構成侵權或者行為保全的必要性、保全措施的種類及限度難以通過書面審查予以判定的;涉及新技術、新產業(yè)、新業(yè)態(tài)、新商業(yè)模式,行為保全措施的影響需要通過當事人訴辯和舉證進一步予以評估的;人民法院對行為保全申請進行詢問的,應當召開聽證會,詢問雙方當事人意見。侵害商標權、著作權糾紛案中,申請人以商標權、著作權為依據申請行為保全,能夠提交權利權屬證明的,且被申請人未提出相反證據的,一般可以認定其權利具有穩(wěn)定性。